试论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基金认购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

2023-11-28 155 0

试论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答案】:第一,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在组织体制方面,国务院设置了外汇管理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下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必须实行外汇管理。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二,外汇业务一般主要有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我国在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中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交易种类的购汇和支付的限制;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修改外汇管理条例增加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体现在: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如需超过限额可提出申请。而在资本项目方面,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较为宽松,而对境内机构则严格管理;在这些领域,人民币还不能完全自由兑换。
第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人民币汇率方面,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金认购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

RT.
请问都有哪几种类型?

  好像没有这种说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事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资产管理;

  (二)外汇资本金投资;

  (三)外汇同业拆借;

  (四)资信调查、咨询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和外汇资本金投资业务,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

  (二)《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时明确投资额度和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相关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外汇资本金和外汇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外汇业务经营所得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经常项目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关于投资额度的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以及申购、赎回、分红等外汇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募集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的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申购基金汇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七、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应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境内托管账户,托管其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的全部资产。境内托管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及托管协议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境外结算账户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外结算账户的资金,划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支付托管费、管理费、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八、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境外结算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境内托管人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境外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金融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金融资产的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境内托管账户汇出、汇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差额。基金管理公司的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按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份额计算出的投资规模。

  十、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应凭其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通过银行办理。个人认购或申购基金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认购或申购基金。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从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凭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个人因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至其外汇存款账户。个人不得从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因基金赎回或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回其原外汇账户。

  十二、境内托管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表1、2、3)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境内托管人,外汇局可责成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公司,外汇局可取消其投资额度或吊销其《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文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将本文及附表转发至辖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略)

  2、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表: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相关内容扩展阅读:

报关:麻烦哪位老师能用自己的话解释下: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书上写的看不明白。(复制粘贴就不用了

国家对外汇是管制的,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每笔交易都要提前做好申报,包括产品、进出口国家、口岸、合同金额、付汇方式、进出口报关、实际收付汇。实际申报和最终收付汇要相吻合,才能算合格企业,如果不符合,将对企业有惩罚。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 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 报关单 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报关:麻烦哪位老师能用自己的话解释下: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书上写的看不明白。(复制粘贴就不用了

扩展资料: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 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 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 报关单 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 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外汇开户:从管制到管理 中国汇市自由化还有多远

从年前中国外汇储备跌破3万亿大关之后,对于中国外汇发展走势的讨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在“人民币贬值和国内资本外流严重”的作用下,中国外汇已经打开的门会不会关上,重新走向外汇管制的老路。
首先,我们来看看今年以来出台的一些列外汇管理制度吧:
2015年9月9日
外汇局下发文件,加强“蚂蚁搬家”式购汇管理,要求对个人购汇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时拒绝购汇申请。
“蚂蚁搬家”式换汇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5个以上不同个人,在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第二种是,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帐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第三就是,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帐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
这三种对外汇的操作行为都被界定为是“蚂蚁搬家”式的换汇行为。一但被认定为实施了“蚂蚁搬家”式的换汇行为,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两年的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2015年10月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金,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每卡每年境外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依据之前每卡每日境外取现不超1万的规定,年累计总额从300多万缩减到了10万。外管局发函称,此次限额出台,是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额取现,防范洗钱风险。
2015年10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及外汇兑换业务。
2015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外币现钞收付,防止个别机构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
《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4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2016年5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为: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2、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3、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2016年6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包括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外汇局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2016年7月6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称,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应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20%的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利率为零。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控资本外流,要求资本项下500万美元或以上资金的汇出报外管局审批,并加大对大型海外并购交易的外汇审查,包括此前已获得外汇额度的交易。监管层将对六类特殊性质的对外投资业务实施规范监管,除非有相关部门批文,否则原则上不予备案或核准。
被限制的业务包括:国有企业境外购买或开发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产;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非主业大额并购和对外投资;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亿美元及以上的特别大额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亿美元(含)以上非主营项目大额并购投资项目。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2016年12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仍为5万美元。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外汇局表示,2017年将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2017年1月3日
2017年1月3日,外汇管理又出新政。
从1月1日起,无论是在银行柜面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购汇,均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填写购汇用途,且必须填写“预计用汇时间”。如因私旅游,要填写预计停留期限,是跟团还是自由行;如果是境外留学,要填写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年学费金额和年生活费金额。而此前,一般情况,个人因旅游等去银行购汇,柜面工作人员会口头询问购汇用途,然后在银行系
统内录入,并不需要个人填写相关表格。另外,最新个人购汇说明书中,还明确列出了购汇“六不得”,包括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如违规购汇,相关信息将依法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2017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简称“3号文”)。3号文除了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外,还强调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包括3方面9项措施。
包括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包括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将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从50%调整为100%,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包括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等,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等。
包括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从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定的频率上看,外汇管理局自“811”汇改以来对外汇市场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外汇市场随时可能重新回到管制时代呢?答案是否定的。4月20日,中国外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言称:中国会继续审慎有序推动资本账户开放。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是连续的一贯的,不会再走回外汇管制的老路。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介绍2017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从我国跨境资本转向流出以来,外汇管理部门未对汇兑和跨境收付等采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银行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王春英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外汇管理方面,与之前相比,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连续一贯,没有任何变化。
王春英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时,始终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境资本无序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王春英指出,基于上述两项原则,外汇管理政策有几个基本内涵:第一,“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中国外汇管理不会走回头路,不会再走到资本管制的老路上。第二,审慎有序推动中国资本账户开放。资本账户开放进程应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以及金融稳定性相适应。在不同时期,应该充分考虑内外部多重因素,找准资本账户开放重点、节奏和步骤等。第三,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第四,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
关于外汇管理,王春英表示,从我国跨境资本转向流出以来,外汇管理部门未对汇兑和跨境收付等采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银行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与之前相比,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连续一贯,没有任何变化。
开放外汇并不是外汇完全自由化
我不反对中国资本市场有序开放,但前提是,中国必须具备强大的、与开放相适应的监管能力,而不是一放了之的“绝对自由化”。绝对的自由化,会导致中国金融市场乱象从生,自“811汇改”以来,外汇管理局之所以对中国外汇市场频频发力就是为了让外汇市场避免出现中国金融市场习惯性的乱象从生。

创富金融cf1234.com证券投资下外汇流动的特点及管理制度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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