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2023-11-08 208 0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一个于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哪些因素影响股票和期货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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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
基本上可分为 以下三类:市场内部因素,基本面因素,政策因素。 (1)市场内部因素它主要是指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即资金面和筹码面的相对比例,如一定阶段的股市扩 容节奏将成为该因素重要部分。(2)基本面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和公司内部因素,宏观经济因素主 要是能影响市场中股票价格的因素,包括经济增长, 经济景气循环,利率,财政收支,货币供应量,物价, 国际收支等,公司内部因素主要指公司的财务状况。 (3)政策因素是指足以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国内外 重大活动以及政府的政策,措施,法令等重大事件, 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政策的变化,新颁布 法令和管理条例等均会影响到股价的变动。

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也就是说,期货价格会随着现货价格变动。
在现实市场中,期货价格不仅受商品供求状况的影响,而且还受其他许多非供求因素的影响。这些非供求因素包括:金融货币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投机因素、心理预期等。这些信息在各大期货公司网站上和期货专业网站上,都能查到每天的最新情况。

相关内容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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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确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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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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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银期转帐什么时间可以转账

银期转账出金时间:9:00-16:00,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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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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